2013年12月底,井陘縣某村男青年蔡某經(jīng)人介紹與曉芬相識,并確定戀愛關系,兩人定于2014年5月1日舉行婚禮,可后來雙方發(fā)生矛盾,未辦理結婚登記。二人分手后,蔡某要求曉芬家返還付給的彩禮6.8萬元和為曉芬購買衣服、三金、電動車折款2.7萬余元,共計9.5萬余元。曉芬家不給,為此,蔡某將曉芬及其父母訴至法院。
2014年12月1日,法院經(jīng)過審理,判決女方曉芬家返還男方蔡某彩禮錢6.8萬元。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凍結盧某1.3萬元。判決生效后,曉芬及其父母拒不返還蔡某的彩禮錢。為此,今年1月19日,蔡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在執(zhí)行中,辦案法官首先給曉芬及其父母做工作,動員其執(zhí)行法院判決,履行返還蔡某彩禮錢的義務,但未果。在此情況下,便將法院凍結曉芬的1.3萬元強制扣劃給申請執(zhí)行人蔡某,之后曉芬及其父母對剩余的5.5萬元仍然不還。于是,執(zhí)行庭又先后兩次對曉芬及其父母進行合法傳喚,但均拒不到庭。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近日,該庭依法對曉芬實施了司法拘留。在法律威懾下,曉芬終于將剩余的5.5萬元彩禮錢全部給蔡某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