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人民檢察院
邯鄲市公安局
關于敦促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
為做好夏季治安打擊整治“百日行動”,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懲處犯罪行為,維護社會安定,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同時給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統(tǒng)稱“在逃人員”)改過自新、爭取寬大處理的機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逃人員自本通告發(fā)布之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前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認定為自首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情節(jié)較輕的,可以依法免除處罰。
二、由于客觀原因,本人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到案發(fā)地司法機關投案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為投案或者到就近的公安機關投案。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的,視為自動投案。
三、在逃人員的親友應當積極規(guī)勸其盡快投案自首。經親友規(guī)勸、陪同投案的,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在逃人員送去投案的,視為自動投案。
四、在逃人員有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以及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或者有積極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在逃人員等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五、在逃人員要認清形勢,珍惜機會,盡快投案自首,爭取從寬處理。在規(guī)定期限內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機關將依法嚴懲。任何人不得為在逃人員隱藏處所、財物、交通工具,為其通風報信或者作假證明包庇,或者其他便利條件幫助其逃匿。經查證屬實,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凡知悉在逃人員情況、信息的公民,都有義務向司法機關檢舉揭發(fā),司法機關將對檢舉揭發(fā)人員依法予以保護和保密并給予獎勵。對威脅、報復舉報人、控告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邯鄲市人民檢察院
邯鄲市公安局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