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趙晚報訊(融媒體記者 東方)近日,記者接到知情人反映,衡水中學實驗學校違背其 2020 年招生簡章的規(guī)定,違規(guī)錄取失信被執(zhí)行人子女,其將情況反映給該校的主管教育部門衡水濱湖新區(qū)社會事務管理局后,得到的答復是 " 你們走法律程序,誰贏了誰對,誰輸了誰活該 "。
10 月 23 日上午,記者在衡水市見到了反映情況的王女士。她告訴記者,自己是衡水故城人,自 2016 年起,被執(zhí)行人劉某(故城人)多次向其借款,數額達 27.5 萬元,但始終沒有歸還。無奈之下,2018 年,她向河北省故城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19 年,該院下達執(zhí)行裁定書,責令被執(zhí)行人劉某支付申請執(zhí)行人王女士借款 27.5 萬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費 2713 元,執(zhí)行費 4066 元。然而,時至今日,王女士依舊沒有收到這筆錢。在王女士提供的《河北省故城縣人民法院執(zhí)行裁定書》(2019)冀 1126 執(zhí) 246 號之一中記者看到,被執(zhí)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書履行付款義務,在執(zhí)行過程中,該院依法將被執(zhí)行人劉某限制高消費,并納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 ……
然而,王女士稱,在 2020 年 9 月,她得知劉某的孩子被衡水中學實驗學校錄取。在其提供的衡水中學實驗學校 2020 年招生簡章上記者看到,按照司法建議,該校將嚴格執(zhí)行報名學生家長為失信被執(zhí)行人者不得報考;該校將對所招錄學生父母的基本情況進行審查,凡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zhí)行人的,一律不予錄取。王女士認為,劉某欠自己錢不還,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zhí)行人,其子女便不能被衡水中學實驗學校錄取,學校沒有盡到審查責任,未按其招生簡章的內容執(zhí)行。
在王女士提供的通話錄音中記者了解到,9 月 18 日,衡水中學實驗學校回復稱已跟學生家長交流,建議其履行法院判決,以免影響孩子教育,如果不能落實,便會建議學生轉走,把情況反饋給法院。9 月 29 日,衡水濱湖新區(qū)社會事務管理局回復稱已經進行調查,王女士就此情況也跟對方進行了溝通,但無果,因此建議走法律程序,誰贏了誰對,誰輸了誰活該。10 月 20 日,衡水中學實驗學校再次回復稱已經責令年級部把資料轉交給法院了。
23 日下午,記者將情況反映給衡水濱湖新區(qū)社會事務管理局,但一直未收到回復。16 時 57 分許,衡水中學實驗學校一位劉姓負責人致電記者稱,當地社會事務管理局讓其給記者回復。該負責人稱,在學生入學時,由于人數較多,所以對其父母情況不可能審核的很細,但是有反映的便會核實。王女士反映情況后,他們與涉事學生家長進行了交談,家長拿出了離婚證、離婚協議以及村里的證明等,上面顯示時間為 2018 年 2 月 23 日,且孩子都歸母親撫養(yǎng),父親劉某支付撫養(yǎng)費,而法院裁定劉某為失信被執(zhí)行人是在 2019 年。也就是說,劉某成為失信被執(zhí)行人是在離婚之后,這種情況需要法院出具材料說明是否對孩子有影響。但其并未提及學校已責令年級部將材料轉交法院的事。該負責人最后表示,學校經過研究,鑒于沒有人支招,孩子父母離婚又是在父親成為失信被執(zhí)行人之前,所以綜合考慮才錄取了這名學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zhí)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被執(zhí)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其中第七條為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公開資料顯示,衡水中學實驗學校是一所民辦寄宿制學校。而記者咨詢律師了解到,即使像劉某這種情況,離婚在前,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也是受影響的。對于此事的進展,記者將繼續(xù)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