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超市內,蒙面男子持槍搶劫
去年9月11日凌晨1點10分,格外悶熱,田地里的青蛙“呱呱”叫個不停,周圍的居民已入睡。
上虞百崧公路一加油站內靜悄悄的,沒有來往司機。兩位女員工像往常一樣拉起家常,好讓自己精神一些。
這時,加油站來了一名打扮怪異的小個男子。大熱天的,他穿著長衣、長褲、球鞋,還戴著黑帽、黑口罩,整個臉就只差兩只眼沒遮住。
他一下沖進加油站超市。
“你要什么?”兩女員工問。
男子將一個背包扔在柜臺上,從腰上拔出一支手槍,高吼:“別動!把錢拿出來放進包。”說著,他拉了拉槍栓作子彈上膛狀。兩位女員工嚇得魂不守舍,她們顫抖抖地將600余元零錢塞進柜臺上的包。
男子從包中取出一卷透明膠帶,讓一名女工捆綁另一名女工,再自己動手將兩人反綁、封口,隨后逃離。
見男子離開,兩名女員工掙扎起來,掙脫了膠帶,報警。上虞公安局崧廈派出所刑偵中隊長吳煜松,帶上兩名隊員立馬趕到事發(fā)地。兩位女工說,嫌犯“O”型腿,所持手槍比吳煜松佩戴的“六·四”式要小。
警方迅速展開調查。
3個月后,同一個加油站,他又來了
去年12月27日夜間,崧廈派出所民警壽成偉帶著協(xié)警汪錫豐、姜鑫、陳凌鋒三人進行巡邏。
晚上11點半,在最初案發(fā)的那個加油站里,壽成偉發(fā)現(xiàn)個可疑男子。此人身材矮小,頭戴鴨舌帽、臉蒙黑口罩,“O”型腿。
壽成偉想起幾個月前的嫌疑人,忙叫司機駛進加油站。
男子很警覺,發(fā)現(xiàn)身后警車調頭就跑,拐進附近一制傘廠。巡邏車緊急調頭追趕。眼看被追上,此人把手里一個袋子丟向路邊。壽成偉4人同時下車將此人控制。
民警從他丟棄的袋子中發(fā)現(xiàn)一把左輪手槍、一把20厘米長的匕首,還有鉛絲、手套等。后經(jīng)檢驗,槍是仿真貨。
嫌疑人自稱“楊再成”,在崧廈鎮(zhèn)潘韓村打工,住在章家村。
原來槍都是仿真槍,搶劫就為了過過癮
第二天早上,民警到了章家村,房東菊某說那人不叫“楊再成”,叫張倫富。民警在其出租房搜到一張身份證,證實他叫張倫富,貴州鎮(zhèn)遠縣人,1995年6月20日出生。
民警在張倫富的床底,又搜出一把全金屬“伯萊塔”仿真手槍,繼而發(fā)現(xiàn)他三次從網(wǎng)上買了“沙漠之鷹”、“左輪”、“伯萊塔”“三支仿真手槍。
這下,張倫富像泄了氣的皮球,全招了。
張倫富交代,他看TVB中的警匪片上癮,用打工賺來的錢買了仿真槍、匕首等,“電視中無論是警察還是劫匪,拿起手槍很威風,我當不了警察,就想拿手槍過癮”。
去年9月11日,張倫富持“沙漠之鷹”手槍蒙面搶劫一加油站,收獲600余元現(xiàn)金。在逃走的路上,他將“沙漠之鷹”手槍丟進了河。
“雖然搶到的錢不多,但很過癮。”張倫富說。
同年12月27日,他又手癢了,打算去搶劫加油站。他先去選定的那家加油站,結果發(fā)現(xiàn)里面有兩個男職工,沒敢動手。他又去搶劫得手的那家加油站,結果被民警發(fā)現(xiàn)了。
仿真槍認定三標準
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規(guī)定的槍支構成要件,所發(fā)射金屬彈丸或其他物質的槍口比動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數(shù))、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數(shù))的;
2.具備槍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與制式槍支材質和功能相似的槍管、槍機、機匣或者擊發(fā)等結構之一的;
3.外形、顏色與制式槍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長度尺寸介于相應制式槍支全槍長度尺寸的二分之一與一倍之間的。
符合上述三條中的任何一條,就可以被認定為仿真槍。
持有仿真槍該當何罪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規(guī)定,我國禁止生產和銷售仿真槍。因此,無論是仿真槍的賣方還是買方,都是公安機關打擊處理的對象。通常,只要持有2把以上(含2把)仿真槍,就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
要注意的是,如果仿真槍威力過大,是可以認定為槍支的。根據(jù)《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guī)定》,非制式槍支所發(fā)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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