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屬民辦學校辦學行為記錄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民辦學校規(guī)范化、標準化建設,切實提高民辦學校內部管理水平,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屬民辦學校。
第三條 民辦學校辦學行為記錄是指民辦學校按照有關規(guī)定全過程記錄最基本的辦學行為,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黨的建設、思政工作、辦學條件、法人治理、招生宣傳、教職工隊伍、教育教學、學籍學位、財務資產、師生權益、安全穩(wěn)定等。
第四條 民辦學校是辦學行為記錄的責任主體,應將辦學行為記錄工作作為重要的基礎工作和管理手段,如實、準確記錄各項主要辦學行為。
第五條 民辦學校辦學行為記錄資料應分類建檔,統一裝入檔案盒,盒脊和檔案盒正面名稱、編號等要按照檔案管理相關要求填寫。
第六條 省教育廳建設民辦學校辦學行為記錄信息管理系統,形成民辦學校辦學行為電子檔案。民辦學校要按要求在系統中填報辦學行為信息,信息內容要和紙質檔案一致,長久保存。
第七條 民辦學校要根據內部機構設臵,按照“誰負責、誰牽頭、誰歸檔”原則明確牽頭處室職責,一般由學校辦公室負責,以年份為單位歸檔,次年后轉交學校檔案管理部門存檔。
第八條 民辦學校辦學行為記錄應至少一學期匯總一次,由牽頭處室協調有關處室及時匯總統計。
第九條 無法歸檔原件資料的,可附情況說明并提交復印件歸檔。有特殊要求的資料要按照相關規(guī)定歸檔。
第十條 民辦學校要開展辦學行為記錄工作培訓,促進本校辦學行為記錄工作規(guī)范管理,不斷提高辦學行為記錄工作水平。
第十一條 省教育廳將適時抽查民辦學校辦學行為記錄管理工作,將此工作作為對民辦學校年檢、記分管理、星級評定及有關獎懲的依據,納入各項考核權重。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委、 河北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河北省省屬民辦學校辦學行為記錄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