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聞網6月5日訊(記者張淑會)今天上午,承德、唐山、邯鄲、保定等地法院公開宣判了6起非法集資刑事案件,12名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近年來,非法集資案件高發(fā),嚴重損害群眾利益,嚴重影響金融秩序和社會穩(wěn)定。河北省法院深入貫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和我省一系列部署要求,始終將依法打擊非法集資犯罪工作擺在重要位置,堅持嚴打方針不動搖,依法懲處了一大批非法集資犯罪分子,為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經濟持續(xù)健康發(fā)展和社會和諧穩(wěn)定提供了堅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承德市雙橋區(qū)帥某某等人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承德市雙橋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10月,被告人帥某某和高某(在逃)在承德市雙橋區(qū)租賃場地招募員工,組建山西形數化工產品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隱瞞山西形數公司廠房設備均已被法院查封,沒有生產經營活動的事實,虛構山西形數公司生產經營需大量資金周轉,以高息為誘餌吸引公眾向其投資,共向224名投資人吸收資金600萬元,約定利息72.68萬元,實際僅支付利息79850元,其余資金并未用于生產經營也無力償還。
承德市雙橋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帥某某違反國家金融法律規(guī)定,未經相關部門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所吸收的資金未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致使不能返還,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依照刑法相關規(guī)定,認定被告人帥某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五萬元。幫助集資的分公司員工張某某等5人,均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館陶縣史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館陶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史某某以給付高息為誘餌,通過向熟人介紹等方式,向社會不特定人員非法吸收資金5913800元,后將資金存入河北邯鄲勤豐木業(yè)有限公司、館陶縣中冀貿易有限公司、館陶縣美樂蔬菜種植互助專業(yè)合作社,從中賺取利息差。至案發(fā)共退還1516200元,剩余4397600元未能退還。
館陶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史某某未經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批準,允諾給予高額利息,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存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史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自愿認罪,依法從輕處罰。依照刑法相關規(guī)定,認定被告人史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
●唐山市古冶區(qū)張某某、段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唐山市古冶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張某某是古冶區(qū)海博惠超市的經營者,承擔店長責任。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張某某等人向社會宣傳入海博惠會員能得到巨額返款,還可以免費領取禮品、免費旅游等,向社會吸收資金共計5526506.67元,返款1679448.44元,給集資群眾造成損失3847058.23元。其中,被告人段某某作為海博惠超市員工,推薦了48人吸收資金2354180元,已返還753785元,給集資群眾造成損失1600395元。
唐山市古冶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段某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guī)定,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張某某自愿認罪,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段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并自愿認罪,依法從輕處罰。依照刑法相關規(guī)定,認定被告人張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八萬元;被告人段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五萬元。
另三起案件分別是蠡縣尹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磁縣于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唐山市路北區(qū)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被告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下一步,全省法院將繼續(xù)嚴厲打擊非法集資犯罪,對集資數額特別巨大,造成嚴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被告人,以及將非法集資款肆意揮霍或轉移,拒不退賠的被告人,依法從嚴懲處,絕不手軟。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判決前將非法集資款主動退賠或家屬積極代為退賠的被告人,以及只是單位的一般員工,積極配合調查,積極退還違法所得的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罰。加強法制宣傳,促進廣大人民群眾進一步提高風險意識和識別能力。同時,將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主動向有關部門通報情況,及時提出司法建議,形成打擊合力。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次提醒廣大人民群眾,要冷靜對待“高額回報”“快速致富”的誘惑,增強風險意識,提高防范能力,遠離非法集資,防止上當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