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查明,1997年至1998年間,被告人呼富吉和唐立霞以出賣為目的,拐賣李某慧、郭某振、楊某豪、李某豪四名兒童。2001年,被告人呼富吉伙同他人以出賣為目的,拐賣兒童楊某羽。被告人呼富吉、唐立霞以出賣為目的,共同實施拐賣兒童行為,拐賣兒童四人;呼富吉伙同他人以出賣為目的,拐賣兒童一人,二人的行為均構(gòu)成拐賣兒童罪。法院根據(jù)兩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作出上述判決。(總臺記者 常楊 祝田夫)
國務(wù)院臺辦發(fā)言人朱鳳蓮12月25日表示,有關(guān)地方海關(guān)當天公告實施放寬福建沿海與金馬直接往來航線旅客攜帶的臺灣高粱酒...[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