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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一運管所所長強收“保道費”266萬獲刑10年半

來源:中新網編輯:保存2021-04-07 19:5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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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為宣判現場。法院供圖

  中新網通遼4月7日電 (記者 張林虎)內蒙古一運管所所長變身“攔路虎”,3年多時間,竟向過路司機強收“保道費”266萬余元。7日,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qū)通遼市科爾沁區(qū)人民法院獲悉,該運管所所長獲刑10年半。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于某擔任通遼市科左后旗運輸管理所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通過張某、郝某多次虛開購買煤炭的發(fā)票,采取虛列支出、用未實際發(fā)生的票據核銷賬目的手段,套取公款共計37萬余元。

  此外,于某利用職務便利,在對途經科左后旗境內存在超載、改型、改裝、手續(xù)不全等情況的營運車輛進行檢查的過程中,以收取“保道費”的名義,向多名個體運輸者索要錢款,每臺車“保道費”的標準一般為每月3000元,如一次性交納兩個月以上,可降低收費。

  2015年初,于某提出由其同學田某使用銀行收取他向個體運輸經營者索要的“保道費”,田某表示同意。隨后,田某直接提取現金或轉存至名下的銀行賬戶內進行保管。2015年至2018年期間,于某共索要“保道費”266.8萬元,其中與田某共同受賄190.8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于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共計37余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被告人于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錢款共計266.8萬元,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應受刑罰處罰。被告人田某伙同于某,收受他人錢款共計190.8萬,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最終,被告人于某犯貪污罪、受賄罪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并 處罰金70萬元,被告人田某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20萬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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