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現(xiàn)嬰兒的垃圾壓縮站 圖by 咩事
本案庭審中,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辯稱兩被告不構成故意殺人罪,應定性為遺棄罪。對此,南沙檢察院檢察長趙劍回應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行為性質的不同理解,指出楊某富、馬某婷二人主觀雖然并非追求被害人死亡結果,但是其在預見危害結果可能發(fā)生的情況下,通過一系列的客觀不作為放任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fā)生,屬于“殺人”行為的間接故意。在男嬰生命健康極度脆弱,對外界幫助高度依賴的情況下,在凌晨將其赤身裸體丟棄在垃圾桶旁邊的行為,不同于一般情況下,男嬰生命健康沒有現(xiàn)實危險、可以及時獲得救助的遺棄行為,為此,楊某富、馬某婷的行為已經(jīng)構成故意殺人罪。
趙劍強調,近年來,母親殺嬰案件頻發(fā),該類案件不斷引起公眾的廣泛關注?;趥鹘y(tǒng)觀念,孩子一度被視為父母的“私人財產(chǎn)”,因此打兒、虐兒、殺兒案件也不斷高發(fā)。但法治精神告訴我們,人人生而平等,嬰兒從母體分娩并獨立呼吸的那一刻起,他就是一個法律意義上的自然人,生命權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起訴書中對兩名被告人行為認定“情節(jié)較輕”,對其犯意較輕、初犯偶犯、自首等情節(jié)進行了評價,可以按照故意殺人罪量刑標準從輕、減輕處罰。兒童是國家的未來、兒童是民族的希望。在本案中,法已經(jīng)沒有辦法讓死去的被害人復活,但它卻可以通過判決向公眾傳達我們的價值導向,讓其他的兒童得到更充分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