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駕三輪狂奔引發(fā)批評
最近,一段“重慶男童駕三輪狂奔”的視頻在網(wǎng)絡(luò)上走紅,網(wǎng)友們不禁感嘆稱這位父親真是膽兒肥。專家提醒稱6歲兒童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嚴禁駕駛機動車,即使父親在旁指導(dǎo),也是違反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如果小孩的駕駛行為給其他車輛、路人或小孩自己造成傷害,那么家長作為法定監(jiān)護人,要承擔全部責任;如果造成嚴重后果,家長有可能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
前天晚上,沙坪壩區(qū)大學城富力城附近,沙區(qū)110快處隊一輛巡邏車正沿街以四五十公里的時速行駛,突然從右后側(cè)傳來摩托車的轟鳴聲,瞬間就將警車超過。民警一看被驚呆了,開三輪摩托車的竟然是一名身高剛剛過把手的小男孩……
驚呆
三輪車秒超警車
司機竟然是個孩子
前晚9點多鐘,沙區(qū)110快處隊民警李強、張濤正駕車巡邏。“我們沿著路面巡邏,警車時速大約四五十公里。”李強回憶,當車開到富力城附近時,突然從警車的右后方傳來摩托車的轟鳴聲,聲音越來越大,瞬間就超過了警車。
孩子駕車出意外家長要擔全責
重慶昂正律師事務(wù)所律師楊朝敏稱,6歲兒童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嚴禁駕駛機動車,即使父親在旁指導(dǎo),也是違反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如果小孩的駕駛行為給其他車輛、路人或小孩自己造成傷害,那么家長作為法定監(jiān)護人,要承擔全部責任;如果造成嚴重后果,家長有可能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
楊朝敏提醒廣大家長,任何對子女的教育和愛,一定要在遵循道德和法律的范疇之內(nèi),切勿采取這樣的方式教育孩子。
專家支招
練膽可多參加戶外活動 學會交流
重慶師范大學教育科學學院副教授胡朝陽接受采訪時表示,這位父親的行為并沒有起到訓(xùn)練孩子膽量的作用,將孩子置身于黑暗、危險的環(huán)境中練膽量,其實是一種誤區(qū)。對于孩子,是要求他們在遇到困難時如何克服,當遇到問題時如何擔當,這才是孩子的膽量。而且,類似這樣錯誤的練膽方式,往往對兒童的心理健康適得其反,很容易讓孩子形成不健康的心理,讓孩子心理變得較為極端,比如以后當他在做危險行為或不正確行為時,他會認為這是在練膽量。
胡朝陽認為,孩子練膽的方式有很多種,對于6歲的孩子,父母可以多帶他參加戶外運動,進行遠足、體育運動等等,一方面可以讓孩子親近大自然、鍛煉身體,在運動中學會克服困難,從而訓(xùn)練膽量;另一方面,外出可以提高孩子社交能力,讓他從與父母、同齡人、陌生人交流中訓(xùn)練膽量,學會對責任的擔當。
兩名民警看了看這輛車,是一輛紅色的三輪車,兩人推測,這輛車時速起碼在60公里以上。
讓民警更驚訝的是,在超車那一瞬間,他們看到,開車的竟然是一個身高剛剛過三輪車把手的小男孩。
“當時我們都有點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考慮到安全問題,急忙驅(qū)車去看。”民警駕車追上這輛三輪車,這下看得更清楚了:確實是一個小男孩在駕車,孩子戴著頭盔,雙手握著把手,站在車上掌握著方向,貌似對駕駛很熟悉。小男孩的身后坐著一個大人,雖然看到有警車在身邊并駕齊驅(qū),但他只是看了看民警幾眼,并未讓孩子停車,一副很淡定的樣子。
荒唐
父親突發(fā)奇想
讓孩子開車練膽
民警說法
6歲兒童根本不懂得應(yīng)急處理
民警李強指出,三輪車、摩托車上路,駕駛員必須擁有駕駛證,且6歲兒童不符合駕駛機動車的要求,雖有父親在一旁保護,但晚上在馬路上開得這樣快,一旦發(fā)生意外,手握方向盤的6歲兒童根本來不及應(yīng)急反應(yīng),這樣的行為十分危險。
沙區(qū)交巡警支隊民警也指出,6歲兒童肯定屬于無證人員,家長將機動三輪車交給兒童去駕駛,即使沒有發(fā)生事故,也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guān)規(guī)定,屬于將機動車交給無證人員駕駛,可被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并處罰金。
見三輪車上的成年人絲毫沒有意識到這種行為很危險,民警只好喊話,讓他們靠邊停車。三輪車這下才逐漸剎車,停了下來。
經(jīng)詢問,開車的小男孩今年剛滿6歲,而座位上的男子是他的父親李先生。30多歲的李先生就住在富力城,買了這輛三輪車平日幫人送點貨物。當晚父子倆外出后回家,李先生見路上車輛稀少,便突發(fā)奇想:“幺兒,想不想開下車。”6歲的兒子原本就對車十分感興趣,便高興地答應(yīng)了。為了安全,李先生還給兒子戴上了頭盔,自己一直坐在兒子身后對他進行“保護”。
民警嚴厲批評了這位不靠譜父親的荒唐行為,6歲孩子危險意識不強,但作為父親應(yīng)當為孩子的安全負責,并且應(yīng)當教育孩子遵守交通法規(guī)。
“我真的沒想那么多,就想讓兒子開開車,可以練一練膽量。”李先生表示,直到民警喊住了他,他才意識到自己對孩子的教育行為不妥。
李先生意識到了錯誤,稱以后不再如此荒唐行事。見李先生認識到錯誤,民警表示不再追究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