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將豐臺區(qū)一套房屋以150萬元的價格賣給丈夫的哥哥后,又心生反悔,稱自己因常年生活在美國不了解國內行情而低價售賣,為此起訴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一審敗訴后,王女士上訴。昨天上午,此案二審在北京市二中院開庭。
便宜賣房又反悔
王女士的丈夫與被告王先生是親兄弟,兄弟二人感情很好。由于王女士夫婦常年居住在美國,遂打算將其名下位于豐臺區(qū)一套面積為66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王先生提出購買。
王女士后至一審法院稱,2012年12月,王先生提出以150萬元的價格購買。2013年7月23日,她和丈夫回國后便與對方簽訂購房合同并于當日辦理了過戶手續(xù)。等回美國后與同學聊天時才知道,該房屋的市場成交價格不低于250萬元。
“我們在美國生活了十年多,缺乏對北京房地產交易價格判斷的經驗。被告利用我們這點以及對親屬關系的信任,讓我們對其提出的房屋價格信以為真,產生重大誤解,造成雙方簽訂的合同顯失公平。”為此,王女士起訴要求撤銷合同。截至目前,王先生仍有40萬元房款未支付原告。
一審敗訴后提上訴
王先生則表示,當初他與原告通過郵件及電話已達成一致,雙方約定的房屋價格與2012年12月的市場價格接近。原告夫婦雖然人在美國,但對網(wǎng)絡信息的掌控能力強,也經常與家人通電話,他們很清楚北京的房價,因此不存在重大誤解及顯失公平的情況。原告回國后,找了很多理由要把房子過戶回去,但合同已簽訂并已履行。此外,他與原告有親屬關系,房屋總價低于市場價三分之一也很正常。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存量房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150萬元價格是雙方通過電子郵件協(xié)商確定,一經達成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原告回國后,雙方并未就房屋價格重新商議,而是直接辦理了過戶手續(xù),可見雙方約定的買賣房屋事宜及房屋價格是2012年12月9日就已協(xié)商確定。原告以價款過低,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撤銷合同不予支持。后王女士上訴要求改判撤銷合同。
被告愿補款原告想要房
昨天,王女士當庭表示,證據(jù)顯示,王先生首先提出以150萬元購買,提及賣給別人會多點。正是此話導致其夫認為弟弟顧及親情,實際價格也就多個三五萬元。她說,若當初知道市場價高于約定的幾十萬元,她是不會簽署合同的。
而王先生一方稱,約定的房屋價格和評估價格接近,不屬于重大誤解。雙方最初協(xié)商130萬元,但對方沒認可,后通過郵件定下150萬元。而當時周邊房價也就130萬元。
王女士則反駁,丈夫回復的郵件沒有其本人的意思表示,不能完全代表她。過戶后,雙方曾商量退房,王先生也同意。如果認定郵件有效,雙方的退房協(xié)議也應有效。
王先生當庭同意補償5萬元,但王女士堅持要回房子并給對方補償。“我們有住房需求,孩子要回京工作。”法院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