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5歲的劉立山,自2002年開始,連續(xù)8年以購買銀行內部理財產品、合伙投資木材生意為由,先后多次詐騙四姨、四姨夫140余萬元。因構成詐騙罪,近日,劉立山被朝陽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根據(jù)公訴機關的指控,劉立山生于1980年,山東人,高中文化。他的詐騙行為從2002年開始,當時21歲。
據(jù)尹女士夫婦回憶,2002年8月,外甥劉立山說在銀行有內部關系,可以幫他們高息理財,存款3年利息12%。于是,尹女士夫婦先后通過銀行轉賬給劉立山40余萬元。存款到期后,尹女士多次向外甥要錢,劉立山則以存款未到期不能支取為由搪塞。
2006年底,劉立山又來到尹女士家,稱自己正在和中國林產品銷售公司木材處的處長姜先生一起合作木材生意,之前存款的本金、利息均已投入木材生意。劉立山名片、合同,勸說尹女士夫婦繼續(xù)投資,籌錢一起做、賺錢一起分。
尹女士夫婦再次以現(xiàn)金、轉賬等方式支付給劉立山錢款,為了投資,尹女士夫婦還將自己的一套房屋抵押給銀行貸款取得了50萬元投入“生意”,先后共計給了劉立山百萬元。后來尹女士找外甥要錢,劉立山起初以各種借口推托,到2011年以后就再也聯(lián)系不上了。2011年,韓先生找到姜處長,得知其從未與劉立山有過生意往來,韓先生又拿著存款單到河北衡水的農村信用社查詢,得知存單是偽造,才得知被騙。
韓先生表示,由于是親戚關系,起初就一直沒有報案,直到2014年2月24日,家人商量后才向公安機關報案。劉立山在公安機關供述,名片是假名片,合同也是偷來。
朝 陽法院經審理認為,劉立山無視國法,采用虛構事實的手段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一審以詐騙罪判處劉立山有期徒刑 10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并處罰金2萬元,繼續(xù)追繳其犯罪所得30萬元發(fā)還尹女士夫婦。一審宣判后,劉立山未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