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見習記者楊蔚)當初2900元賣了輛超標電動車,女子騎行時被撞身亡,電動車賣家要承擔30%的責任。昨從法院獲悉,武昌一家電動車專賣店因此付出了14萬多元的代價。
2012年8月,王靜在武昌一家電動車專賣店花2900元錢買了輛電動車,專賣店老板劉明還為其代辦了牌照和行車證。而事實上,王靜在劉明店中所購買的是輛超標電動車,而劉明提供給王靜的牌照和行駛證均是偽造的。
兩年后的一天清晨,王靜騎著這輛電動車沿友誼大道由北向南行駛時,被一同向行駛的小轎車超車時,將王靜撞倒身亡。而小轎車駕駛員陳某在事故發(fā)生后,并未停車報警,而是逃離。
經(jīng)武昌區(qū)交通大隊初步認定,陳某駕駛機動車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且發(fā)生事故后未停車報警、保護現(xiàn)場并逃離現(xiàn)場,負主要責任,而王靜因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未經(jīng)登記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負次要責任。除去陳某所有車輛的投保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shù)?2萬元,陳某將按主責的70%承擔賠償33萬多元,而其余的14萬多元由王靜家人自行承擔。
法院認為,由于劉明的過錯導(dǎo)致王靜家人擴大了損失,劉明應(yīng)當承擔由王靜家人自行承擔的14萬多元。同時,劉明故意將未登記的電動車出售給王靜,存在欺詐行為,還要給予王靜2900元的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