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事件
索要手機號碼遭拒行兇
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認定,被告人張帆、張立冬及呂迎春、張航、張巧聯(lián)(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張某(時年12周歲)均系“全能神”邪教組織成員。
2014年5月28日21時許,張帆、呂迎春為發(fā)展“全能神”教徒,讓張航、張巧聯(lián)、張某向在餐廳內(nèi)就餐的顧客索要聯(lián)系方式。因張航兩次向被害人吳碩艷(女,歿年35歲)索要手機號碼遭拒,張帆、呂迎春遂認定吳碩艷為“惡靈”,張帆率先持餐廳內(nèi)坐椅砸擊吳碩艷,吳碩艷反抗,在場的張立冬、呂迎春、張航上前與張帆共同將吳碩艷打倒在地,張帆手撐餐桌反復跳起用力踩踏吳碩艷頭面部直至無力跳起。
后張帆將張立冬購買的拖把分別遞給張立冬和張某,指使張立冬、張航、張巧聯(lián)、張某上前“咒詛”、毆打吳碩艷。張立冬掄起拖把連續(xù)猛擊吳碩艷頭面部,直至將拖把打斷,又將吳碩艷從桌椅之間拖出,用腳猛力踢、踩、跺吳碩艷頭面部。被害人吳碩艷因顱腦損傷當場死亡。
法院認定
張帆、張立冬是主犯
最高人民法院經(jīng)復核,對一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帆、張立冬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應依法并罰。張帆、張立冬在公共場所故意殺人,兩人打擊、踩踏被害人頭部的行為是造成被害人當場死亡的直接原因。張帆系故意殺人犯罪的發(fā)起者、組織指揮者及主要實施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張立冬系犯罪的主要實施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兩被告人殺人意志堅決,犯罪手段殘忍,后果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罪行極其嚴重,應當依法嚴懲。依法核準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張帆、張立冬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臨刑之前
法院
安排近親屬會見
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fā)的執(zhí)行死刑命令,將罪犯張帆、張立冬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zhí)行死刑。臨刑前,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安排張帆、張立冬的近親屬進行了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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