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新聞]對外逃的經濟犯罪嫌疑人來說,這個冬季將格外寒冷。公安部8日通報的“獵狐2014”專項行動的相關情況顯示,自去年7月至12月底,為期半年的行動共從69個國家和地區(qū)成功抓獲外逃經濟犯罪人員680名。其中緝捕歸案290名,投案自首390名。
專家表示,此次行動更多是針對國有資產流失相關的犯罪,也反映出一些國有企業(yè)缺乏有效監(jiān)督、管理體制不完善的現狀;未來我國很有可能繼續(xù)通過構建國際合作網絡,合理利用國際公約和引渡條款等多種手段,以提升跨國追贓追逃的效率。
亮劍 追捕涉及國家地區(qū)范圍空前
據公安部黨委委員、部長助理孟慶豐介紹,2014年7月至12月底,公安部組織全國公安機關開展了緝捕在逃境外經濟犯罪嫌疑人專項行動,代號“獵狐2014”。行動取得了豐碩戰(zhàn)果和顯著成效。主要工作成效,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抓獲境外逃犯的數量空前。截至12月31日,專項行動共抓獲外逃經濟犯罪人員680名,相當于2013年全年抓獲總數的4.5倍。其中,緝捕歸案290名,投案自首390名;涉案金額千萬元以上的208名;潛逃境外10年以上的117名。
二是涉及國家和地區(qū)的范圍空前。專項行動中,全國公安機關共向90余個國家和地區(qū)執(zhí)法機關發(fā)出協(xié)查請求,派出70余個境外緝捕組,抓獲的逃犯涉及69個國家和地區(qū)。
三是境外緝捕追贓基礎工作更加堅實。“獵狐2014”專項行動既是維護法律尊嚴、保障群眾合法權益、推動法治中國建設的一次大比武、大練兵,也是公安機關境外緝捕追贓工作能力水平的一次大檢閱、大促進。
孟慶豐表示,境外緝捕追贓工作是一項系統(tǒng)工程,13個警種、部門直接參與專項行動,公安部先后派出14個工作組,奔赴重點地區(qū)指導督戰(zhàn)。專項行動還得到了境外執(zhí)法機構、我駐外使領館及警務聯(lián)絡官的全力支持。對于逃犯較為集中、緝捕條件較為成熟的國家,公安部及時派出成規(guī)模的專門工作組,會同當地執(zhí)法部門開展集中行動。比如向泰國、菲律賓、馬來西亞、越南、老撾、緬甸、印度尼西亞等國派出30余批次工作組,抓獲逃犯229名,占緝捕總人數的34%。
近年來,經濟犯罪嫌疑人外逃的規(guī)模正不斷擴大,數據顯示,2007年至2012年外逃官員每年上千人,涉案金額從2007年的244.8億元上升到2012年的1020.9億元,經濟犯罪逃往境外的犯罪嫌疑人數量更多,涉案金額更大。
與此同時,因為經濟犯罪和貪腐行為的緊密聯(lián)系,中國也大幅加強了跨國追逃追贓的力度。除了公安部的“獵狐2014”行動外,中紀委也于日前公布了國際追逃追贓數據,2014年中央反腐敗協(xié)調小組設立國際追逃追贓辦公室,強化個案處置,共追逃500多人,追贓30多億元。
漏洞 非法跨境轉移資金多為國有資產
“一般而言,民營企業(yè)對財產監(jiān)管還是比較嚴格的,但國有企業(yè)對財產監(jiān)管容易出現漏洞,潛藏犯罪風險,還是國有資產本身管理不完善造成的。”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教授黃芳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
東部地區(qū)某省監(jiān)察廳人士曾撰文分析稱,在過去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國有資產的“合法”流失塵囂甚上,1997年之后,我國經濟處于新舊體制的轉換過程中,當時股份制在我國國有企業(yè)普遍推廣,某些國企改制過程中,有高管利用職務之便借企業(yè)資產轉讓、拍賣“假公濟私”,造成了大量國有資產流失。例如2000年11月,安徽省濉溪縣委決定“加快礦業(yè)集團下屬的三個煤礦民營化步伐”,以6000萬元底價出售土型、吉山、趙樓三個煤礦,但是如此龐大的國有資產轉讓卻沒有進行全面的資產評估,改制方案也未經過職代會討論通過,而完全由縣領導直接指揮和操作。還有一些國有企業(yè)的土地、廠房,也通過惡意“拍賣”的渠道侵吞國有資產。
“另外,還有假破產真逃債;在產權交易過程中,評估機構惡意低估國有資產價值,從中謀利;假借合資名義,行套錢之實;有些國企負責人和國家工作人員乘企業(yè)關、停、并、轉、包、租、合、賣等改革的機會,利用職權進行貪污犯罪,比如,有的在股份制改造過程中,非法占有企業(yè)股份,或采取‘移花接木’等手段隱匿、侵吞國有資產;有的乘組建股份制公司需要清產核資的機會,涂改賬冊,謊報損耗,轉移資金;有的在進行股份制改造做資產評估時,故意提供假資料,使國有資產少估、漏估,然后通過各種方式,轉移國有資產,變公為私。特別是企業(yè)的關、停、并、轉等工作具有臨時性、一次性的特點,監(jiān)督制約機制往往較為薄弱,使一些犯罪分子侵吞國有資產很容易得逞。”上述監(jiān)察廳人士指出。
業(yè)內專家認為,造成我國國有資產流失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缺乏有效監(jiān)督、管理體制不完善,許多法規(guī)、政策還不健全配套,比如職代會起不到監(jiān)督作用,董事會、監(jiān)事會在一些企業(yè)內也形同虛設,還有一些國有企業(yè)在同一公司內部存在雙重體制并存的情況,一些企業(yè)管理者擁有雙重身份,同時管理兩類不同性質的企業(yè),使他們有條件有可能調撥手中所掌握的國有企業(yè)的人、財、物為改制企業(yè)提供無償的或低成本服務,這背后也滋生了貪腐現象。
前不久,國資委主任張毅主持了國資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七次全體會議,研究《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和內部人控制意見》。該意見列出了“內部人控制”,將進一步完善對國企主要負責人的監(jiān)管,作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第一步。
趨勢 逐漸建立受益追繳分享合作機制
據統(tǒng)計,截至2014年11月,中國已對外締結39項引渡條約和52項刑事司法協(xié)助條約。然而在專家看來,單純依靠引渡條約的力量還不足以保持高效追捕,未來的趨勢是通過進一步整合國內外資源,構建國際追逃追贓的大格局。
黃芳表示,由于國家之間存在著交流壁壘,目前和中國簽署引渡條約的國家并不多,不過仍有相關的國際公約可以利用。此事需要多方面利用現有法律工具。比如多邊國際公約可以彌補引渡條約的一些不足,但是公約針對跨境犯罪、洗錢等約束的范圍又有局限性,因此需要結合引渡條約等法律。想要把追逃工作做好,未來還得和國外進行更深層次的合作,這需要考慮頂層設計,并非一日之功,也并非個別部委能解決的問題。
“現在海外追逃追贓取得的成效,跟歷年積攢的存量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國家行政學院教授許耀桐認為,由于空間和時間的拉長,犯罪嫌疑人隱藏贓獲手段復雜等原因,在實踐中,海外追逃追贓依然面臨制度銜接、證據采集和執(zhí)法成本等方面的挑戰(zhàn)。
多位分析人士認為,執(zhí)法成本過高是目前海外追逃追贓面臨的主要挑戰(zhàn),除了因信息情報短缺導致跨國抓捕耗費了諸多人力、時間和資金外,政府正在研究和建立受益追繳和分享的合作機制。雖然與合作國分享被沒收資產是國際慣例,但是中國過去是沒有這種機制的,也是從去年開始才逐漸打破慣例,這將是追逃追贓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
還有專家指出,我國亟待建立更順暢的國際司法合作機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志軍表示,一些外逃人員得以長期躲藏在美國、加拿大等地逍遙法外,是因為中國和這些國家要么沒有簽訂刑事司法協(xié)助條約,要么就是這些國家對中國的司法存在偏見而難以落實,應該逐漸補齊國際反腐敗合作機制中的短板,借此理順相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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