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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長期滯留的流浪乞討無戶口人員可就地落戶

來源:河北新聞網編輯:保存2020-11-10 12: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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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新聞網訊(河北日報記者尹翠莉)為切實解決長期滯留流浪乞討人員戶口登記問題,更好地服務和保障其合法權益,促進其重新回歸融入社會,從源頭上控制和減少流浪乞討人員,近日,河北省民政廳、河北省公安廳聯(lián)合印發(fā)《關于做好長期滯留的流浪乞討無戶口人員落戶安置工作的通知》,對全省救助管理和托養(yǎng)機構內長期滯留的流浪乞討無戶口人員落戶安置工作作了進一步規(guī)范。

  通知明確,落戶安置對象為在救助管理機構及托養(yǎng)機構或合作醫(yī)療救治機構滯留超過三個月以上的流浪乞討無戶口人員。按照安置地作為落戶地的基本原則,流浪乞討無戶口人員可安置在當地政府設立的、具有集體戶的福利院、養(yǎng)老院、敬老院、精神病院等公辦福利機構。當地缺乏公辦福利機構或公辦福利機構床位不足或救助管理機構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應當依托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的集體戶為救助對象進行落戶申報。

  在申請落戶安置前,救助管理機構(無救助管理機構的依托當地民政部門)應當對擬落戶安置人員的救助檔案進行整理,幫助其申報戶口,按照一人一函的原則,準備戶口申報材料,并報主管民政部門審核。民政部門制定安置方案并報請同級政府批準后,應及時向安置地公安機關出具申報材料。公安機關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對落戶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落戶條件的,公安機關在五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表》加蓋公章后反饋民政部門,民政部門指定專門人員持公函和《申請表》到擬落戶地公安機關辦理落戶登記。對不符合落戶條件的,公安機關在五個工作日內向民政部門出具《不予辦理長期滯留的流浪乞討無戶口人員戶籍的調查結果函》。流浪乞討無戶口人員辦理戶口登記后,仍由原報送的救助管理機構持續(xù)開展尋親工作。民政部門和公安機關經各自工作渠道確認其有其他戶籍身份的,應當及時相互書面告知。公安機關經調查核實后,根據情況注銷其現(xiàn)戶口,符合現(xiàn)住地遷移條件的可辦理戶口遷移。救助管理機構按照有關規(guī)定做好接送返鄉(xiāng)等工作。

  通知指出,辦理落戶登記后,對不符合特困人員條件的,縣級民政部門應將其納入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符合特困供養(yǎng)人員,縣級民政部門應按規(guī)定程序做好審核、審批工作??h級救助管理機構長期滯留人員,應安置到縣公辦福利機構供養(yǎng)。市級救助管理機構長期滯留人員可安置到市級公辦福利機構供養(yǎng),市級民政部門應協(xié)調財政、發(fā)改等部門,做好長期滯留人員轉特困人員的救助供養(yǎng)資金等經費保障工作。在辦理相關待遇期間,救助管理機構按照流浪乞討人員托養(yǎng)安置供養(yǎng)標準支付相關費用。

  通知強調,各地要充分認識做好流浪乞討無戶口人員落戶安置工作的重要性,依法依規(guī)為其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民政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建立聯(lián)絡協(xié)調機制,及時協(xié)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各類問題。要建立尋親反饋制度,救助管理機構等機構在日常工作中發(fā)現(xiàn)救助對象身份時,應及時向民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反饋。要建立風險防控制度,嚴格審核把關,堅決杜絕隨意編造虛假身份信息、故意弄虛作假辦理戶口登記。對工作不力、責任落實不到位,造成新的“錯、重、假”戶口問題的有關人員和單位嚴肅追究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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