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上午,邯鄲交巡警支隊邯山一大隊民警在滏河大街與南環(huán)路交叉口開展酒醉駕治理工作時,一輛車號牌為冀D06***的黑色商務車駕駛人涉嫌酒駕,被民警及時攔下。民警隨即上前示意駕駛人下車接受檢查,駕車男子付某某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血液中酒精含量為69mg/100ml,確為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民警準備開具處罰決定書時,發(fā)現(xiàn)付某某此前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查處過,這次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屬于二次酒駕。說到其二次酒駕,但是男子滿不在乎地說“那是老早(的事)了”。殊不知,二次酒駕沒有時間間隔標準,第一次飲酒駕駛機動車輛被查到后,在以后任何時間被查到飲酒駕駛機動車,都屬于二次酒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等規(guī)定,對付某某“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給予罰款1000元、行政拘留10日以下、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