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1日晚,邯鄲市交巡警支隊邯山一大隊三中隊民警在轄區(qū)中華大街新一中附近開展夜查行動。20時20分許,一輛白色大眾冀DE63**號牌小車緩緩駛向治理點,民警示意車輛駕駛人停車接受檢查。當車窗落下時,一股酒氣從車內飄出,駕駛人疑似酒駕。民警當即責令其下車接受進一步檢查。
在與當事人交談過程中,執(zhí)勤民警認出該男子一個多月前,在同一地點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男子現(xiàn)在駕車屬于駕駛證暫扣期間違法上路。駕駛人張某某自知理虧,始終不配合吹氣測試,做吹氣動作,卻不吐氣,導致沒有測試數(shù)據(jù)。在其妻子趕到現(xiàn)場,對其勸解過程中,他也直言,如配合吹氣,肯定有數(shù)值。前后三次吹氣測試無果后,民警只得將張某某帶至醫(yī)院進行抽血檢測。張某某也承認自己覺得過了過了臘八就是小年,沒事自己在家就喝了3、4兩。駕車出門是為了接妻子。
最終,經(jīng)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書顯示,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45.35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因“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張某某將面臨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并將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