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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鄲市交巡警支隊公布近期十大醉駕典型案例

來源:邯鄲市交巡警支隊編輯:保存2021-04-25 19: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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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是實行“醉駕入刑”的第10年。2011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實施,其中規(guī)定:當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時判定為醉酒駕駛,醉酒駕駛作為危險駕駛罪將會被追究駕駛人刑事責任。

  自2011年5月醉駕入刑以來,邯鄲市交巡警支隊始終堅持嚴格執(zhí)法,持續(xù)嚴管高壓,嚴厲整治酒駕醉駕違法犯罪行為,“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成為廣泛社會共識,有力促進了全民規(guī)則意識和文明意識提升,擴大社會影響,營造濃厚輿論氛圍,共同打造文明交通、和諧交通、法制交通的新局面,為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工作,貫徹落實交通事故預防“減量控大”工作要求,結合“醉駕入刑”十周年宣傳活動,邯鄲市交巡警支隊公布近期十大醉駕典型案例。希望所有交通參與者以案為戒,深刻認識醉駕犯罪的嚴重后果和危害。

  1、4月10日晚,規(guī)范保障大隊民警在東環(huán)路與和平路口附近查處酒駕醉駕交通違法行為。23時51分許,一輛車牌冀DD6XXX灰色小型面包車行駛軌跡可疑,執(zhí)勤民警立即上前查看情況,沒想到,這輛車 “瘋狂”掉頭逆行,企圖逃避檢查。當時夜已深,為了防止發(fā)生危險,根據車輛行駛軌跡,中隊通知在距離檢查點幾百米外的路邊警力,將其控制。經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顯示駕駛人張某涉嫌醉駕,于是將其帶至醫(yī)院進行血液檢測。 民警經詢問得知,張某事發(fā)當晚和朋友聚餐時飲酒,抱著僥幸心理開車上路,遇到盤查治理的交巡警,張某為逃避處罰,強行駕車掉頭逃跑,逆行了幾百米后靠路邊停下,本以為自己可以“逃之夭夭”,沒想到被交巡警當場抓了個現形。經抽血式酒精檢測,張某身體血液酒精檢測顯示為180mg/100ml,民警依法對張某醉酒駕車的違法行為處以駕駛證吊銷且五年內不得重新考取的處罰,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4月19日23時08分許,,叢臺一大隊民警在新興大街與北倉路交叉口查獲一騎二輪摩托車的男子,民警示意停車接受檢查。經快速酒精檢測,男子涉嫌酒駕,民警詢問男子是否喝酒,男子稱在附近喝了些啤酒。民警要求精確酒精檢測時,男子不肯配合。僵持五六分鐘后,民警給予教育警告,男子才配合檢測,經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顯示男子涉嫌醉駕。經抽血式酒精檢測,結果顯示男子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157.29mg/100mL。民警依法對駕駛人李某處以吊銷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申領的處罰,將追究刑事責任。

  3、4月16日1時30分許,開發(fā)區(qū)三大隊民警在世紀大街與叢臺路附近設卡夜查治理酒駕等違法行為,一輛由南向北行駛的車牌號為豫A2N***的汽車闖卡后被民警攔停對其進行檢查。駕駛人郭某滿身酒氣,自稱喝了酒。經呼氣式酒精檢測,涉嫌醉酒,郭某稱,喝的挺多,這是第二次醉駕了,曾于2020年12月3日晚在邯臨服務區(qū)因醉駕被查。經抽血式酒精檢測,郭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96.19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民警依法對郭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取得駕駛證的處罰,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4、 4月12日20時許,武安大隊民警在礦宋線-西寺莊橋附近查獲駕駛人韓某身上酒味撲鼻,疑似酒駕。經呼吸式酒精測試,涉嫌醉酒。在核實信息時,韓某拒不配合,稱沒有駕駛證,民警經再三詢問,韓某終于承認有駕駛證,因2016年酒駕,駕證A本降至B本,他害怕B本被吊銷、禁駕,所以拒不配合。經過抽血式檢測,韓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12.35mg/100ml,屬于醉酒。民警依法對韓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取得駕駛證的處罰,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5、2021年04月18日22時30分許,復興一大隊在邯武快速路東常赦橋南側輔道處發(fā)現一輛車牌號為冀 D9****白色SUV有酒后駕駛的嫌疑,立即上前制止并對該車駕駛人進行呼吸式酒精檢測,有醉酒駕嫌疑,遂對其進行抽血式酒精檢測,楊某靜脈血中乙醇含量為186.76mg/100ml,屬于醉駕。經詢問得知,楊某晚上帶家人去牛叫河聚餐喝酒,酒后存在僥幸心理駕車回家,誰知途中被交巡警查獲。民警依法對楊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取得駕駛證的處罰,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6、4月5日晚21時許,叢臺三大隊在幸福街展開酒醉駕治理時,發(fā)現不遠處一輛白色轎車車突然靠邊停車,駕駛員開門下車后與副駕駛乘車人員互換位置又準備行駛,這引起了民警的注意,立即上前對該車攔停,民警詢問過程中,車輛駕駛人鄭某卻百般抵賴,他稱自己雖喝了酒,但未駕駛車輛,而是由其妻子在駕駛。民警遂調取公共場所視頻資源,將鄭某換座情景拍得一清二楚,韓某只得如實承認。韓某稱,他和朋友在附近喝了酒,剛要駕車回家,發(fā)現有民警夜查,為躲避處罰,他讓妻子和他互換座位,誰知車還沒起步,被民警查了正著兒。經檢測,鄭某體內酒精含量為150mg/100ml,屬于醉酒后。民警依法對鄭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取得駕駛證的處罰,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 4月22日晚20時,邯山二大隊民警在中華大街與秀水路設卡開展夜間酒駕治理,一輛白色轎車行駛到盤查點,民警攔停對其進行快速篩查,結果涉嫌酒駕,駕駛人杜某脫口稱,他是酒駕,肯定不是醉駕。杜某主動配合酒精檢測,結果體內酒精含量高達121mg/100ml,涉嫌醉酒駕駛。面對吹出數值,杜某啞口無言。經了解,杜某晚上在秀水路某水餃店與朋友聚會喝酒,歸家途中被查。民警依法對杜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取得駕駛證的處罰,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4月12日22時24分許,邯山一大隊民警在尚代街與邯大路交叉口開展夜間違法行為治理時,一輛車牌為冀D052**的小型銀灰色面包車突然減速并靠邊停車,異常舉動引起了民警的注意。民警遂立即上前,對其進行盤查。民警接近時,看到駕駛人王某滿面紅光,也聞到身上有很大酒味,王某承認飲酒,不肯配合酒精檢測,民警只得讓其抽血檢測。抵達醫(yī)院后,王某百般挑釁、無理取鬧,拒絕抽血。經過民警再三勸告,王某才予以配合。經抽血工檢測,王某血液中含酒精量為128.68mg/100ml,屬于醉酒。

  民警經核查發(fā)現,王某涉及三項交通違法行為。王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且所駕駛車輛未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屬于脫審狀態(tài)。依法給予駕駛證記3分,罰款1200元,對于醉駕違法行為,將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4月3日23時30分許,渚河大隊民警在人民路與東柳大街交叉口查獲一輛黑色轎車,在距離卡點50米的地方,突然減速靠邊,欲逃避檢查,但駕駛人未控制好方向,車輛磕到馬路牙子上,被迫停車,被民警控制。駕駛人神情恍惚,民警詢問是否喝酒,駕駛人稱,僅喝了半瓶啤酒。經過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駕駛人栗某涉嫌醉酒,需要抽血做進一步的檢測。在去醫(yī)院途中,栗某企圖賄賂民警,被民警嚴厲拒絕,并對其進行了批評教育,講解了醉酒駕車的危害。經過抽血檢測,栗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243mg/100ml,超過醉酒駕駛標準80mg/100ml的3倍多。駕駛人將面臨駕駛證吊銷,五年內不得重新考取的處罰,并追究刑事責任。

  10、3月31日,涉縣大隊接警稱,在崇州路教體局門口有一女子涉嫌酒駕。執(zhí)勤民警立即趕往現場,據現場群眾稱,駕駛人樊某駕駛小型轎車牌照為冀DT3**R,在行車途中與其他車輛發(fā)生糾紛,兩車行駛至教體局門口處時,樊某將車停下后,與對方駕駛員發(fā)生肢體沖突。民警對樊某詢問時,聞到車內有濃重的酒氣,副駕駛居然還單獨坐著一個僅3歲的孩子。當民警問樊某何時喝的酒,對方慌稱未喝。執(zhí)勤民警對樊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樊某身體含酒精量為 142mg/100ml,系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喝醉酒還載著孩子。”民警對樊某不顧小孩生命安全的醉駕行為,現場給予了嚴肅的批評教育。民警依法對樊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取得駕駛證的處罰,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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