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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以彩禮為名索取財物!最高法公開征求意見

來源:央視新聞編輯:保存2023-12-11 21:3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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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1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12月26日。規(guī)定適用范圍為以締結婚姻為目的依據習俗給付彩禮后,因返還產生的糾紛。詳情如下↓

  禁止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一方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另一方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彩禮的界定

  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中,可以綜合雙方當地民間習俗、給付目的、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大小、給付人及接收人等因素,認定彩禮范圍。

  下列情形給付的財物,不屬于彩禮:

  婚約一方在節(jié)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

  婚約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消費性支出;

  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

  涉彩禮返還糾紛案件中當事人主體資格

  離婚糾紛中,一方一并提起返還彩禮訴訟請求的,當事人仍為夫妻雙方。

  婚約財產糾紛中,婚約一方及其實際給付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原告;婚約另一方及其實際接收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被告。

  彩禮返還的條件

  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如果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時間、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有無孕育子女、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判斷彩禮數額是否過高,可以參考彩禮給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給付方家庭經濟情況等事實,并結合當地習俗確定。

  未辦理結婚登記但雙方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共同生活時間、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有無孕育子女、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本文來源:央視新聞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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