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一方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另一方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彩禮的界定
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中,可以綜合雙方當地民間習俗、給付目的、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大小、給付人及接收人等因素,認定彩禮范圍。
下列情形給付的財物,不屬于彩禮:
婚約一方在節(jié)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
婚約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消費性支出;
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
涉彩禮返還糾紛案件中當事人主體資格
離婚糾紛中,一方一并提起返還彩禮訴訟請求的,當事人仍為夫妻雙方。
婚約財產糾紛中,婚約一方及其實際給付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原告;婚約另一方及其實際接收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被告。
彩禮返還的條件
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如果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時間、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有無孕育子女、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判斷彩禮數額是否過高,可以參考彩禮給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給付方家庭經濟情況等事實,并結合當地習俗確定。
未辦理結婚登記但雙方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共同生活時間、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有無孕育子女、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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