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中通快遞員刺死同事捅傷警察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 陳卿媛)因為對同事心存怨念,中通快遞河北徐水公司的快遞員王某在單位十多刀捅死一名同事,捅傷兩名勸架同事,又將趕到現(xiàn)場的持盾牌特警捅成脾破裂構成重傷。
案發(fā)后政法機關調查發(fā)現(xiàn),王某曾因故意傷害罪此前被判過緩刑,事發(fā)時仍在緩刑考驗期內。被抓后王某供述稱,當天出門上班時他將剔骨刀用粉色布袋掩蓋放到送快遞的三輪車座子下,盤算著誰再欺負他,他就弄死誰。
2017年10月26日,河北省高級法院以王某犯故意殺人罪,并處死刑,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
刀放在送快遞的車里 “誰欺負我捅死誰”
在王某同事的眼中,王某留著一頭長發(fā),孤僻也不愛說話,容易和人起沖突,總認為同事在工作中排擠他。
王某供述稱,2016年9月9日早上8點左右,他出門上班時身上帶了一把刀子,心里盤算著誰再欺負他,他就弄死誰。上午10點左右王某到達單位,便將用粉色布袋掩蓋的刀子放到送快遞的三輪車座子下。
王某在中通快遞倉庫干活時想起他和同事張某的矛盾。王某認為張某平時總是挑撥他和同事之間的關系,心里就越想越氣,拿起三輪車座子下的刀子就走向張某。
監(jiān)控錄像顯示,王某左手拿著粉色布袋繞到張某身后,扔掉布袋,右手持刀扎向張某,連續(xù)扎了十幾刀,張某掙扎中雙腳布鞋都掉了,直往后退,王某又拿著刀直接追趕上去。
在王某還想繼續(xù)扎張某時,他的同事賈某跑過來拉架,王某就把刀子扎下了賈某的肚子。
賈某稱,當時他正在公司倉庫裝車,聽見同事張某說了一句“你別鬧了”,扭頭看見張某和王某在一起推搡。王某把張某推倒在地,手里拿了個東西就往張某腹部捅了幾下。他看見張某腹部衣服上有血,就趕過去拉王某,王某扎傷了自己的腹部。這個時候,他才發(fā)現(xiàn)王某手里拿的是一把刀。
張某往外逃跑時被絆倒后,王某拿著刀追上了張某,又是一刀。
這時另一名女同事陳某看見王某騎在張某身上打人,就上前去拉架,王某手一揮,陳某就覺得左胳膊和前胸很疼,她這時才發(fā)現(xiàn)王某手中拿著一把二十公分長的刀子。
陳某看見,王某又向張某胸前扎了一刀,張某倒地。
同事魏某發(fā)現(xiàn)情況,準備打電話報警,王某拿著刀直追魏某,所幸王某最終并沒有追上。徐水區(qū)中通快遞公司的法人代表岳某報了警。
抗拒命令 將持盾牌的特警刺倒
按照王某的供述,之后過了三五分鐘,倉庫里面進來好幾個身穿黑色警服、手拿盾牌和警棍的警察,警察讓他放下武器,他就拿著刀沖著一個手拿盾牌的警察扎過去,第一刀扎在警察身上,具體部位不清楚,警察倒地后其又沖他扎了一刀,然后被旁邊的警察制服并戴上了手銬。
徐水區(qū)公安分局巡特警大隊副大隊長白某作證稱,白某是該區(qū)巡特警大隊副大隊長,他在巡邏中接到指令趕到中通快遞院內,看到陳某受傷流血。在了解了事情情況后,就呼叫附近的特警隊員,并撥打了報警電話和急救電話。
之后,白某指揮孟某等特警隊員穿好裝備趕到現(xiàn)場,命令一長發(fā)持刀男子放下刀,該男子不聽勸阻,持刀沖向封鎖門口的特警隊員,孟某持盾牌在該男子前面阻擋,被扎中肋部倒地,該男子又扎中孟某背部兩刀,后被其他特警隊員制服。
特警孟某陳述說,他是一名輔警,其駕車趕到現(xiàn)場后,與其他特警隊員命令一名長發(fā)男子放下刀,但該男子瘋了一樣沖向特警,其用盾牌阻擋,還是被該男子持刀扎中倒地昏迷,醒過來的時候已經(jīng)在醫(yī)院里。
曾因故意傷害罪被判緩刑 事發(fā)時仍在緩刑考驗期
王某交代,其扎人的刀子是一把二十公分長、兩公分寬的剔骨刀,扎人后刀子扔在了現(xiàn)場。他堅持認為,在平時工作中,同事張某、賈某、魏某總是欺負、為難他,其扎人就是想出氣,想報復他們,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王某的同事魏某作證說,其實王某和張某、賈某關系平時還可以,只是王某性格內向、不善與人溝通,總認為同事在工作中排擠他。另一名同事吳某也證實,王某不善于和別人溝通,容易和人起沖突。
記者注意到,案發(fā)后政法機關調查了河北省望都縣法院的一份刑事判決書,其中顯示,王某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13年12月17日被望都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案發(fā)時他還在緩刑考驗期之內。
提出精神病鑒定 被法院駁回直接判死刑
醫(yī)院病歷記載,張某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心、肺破裂。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記載,賈某單個貫通創(chuàng)口長度12.5cm,評定為輕傷二級;陳某體表瘢痕長度累計達36.0cm,評定為輕傷二級;孟某膈肌破裂修補術后,脾臟破裂切除術后,左腎臟破裂切除術后,評定為重傷二級。
一審法院認為,王某因懷疑工作中受到同事的孤立與排擠,而心存怨恨并起殺人報復之念,持刀刺張某胸、腹等部位十余刀致其死亡,將同事賈某、陳某扎致輕傷二級,為抗拒抓捕將巡特警隊員孟某扎致重傷二級,犯罪手段殘忍、情節(jié)惡劣、后果特別嚴重,應予嚴懲,且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應撤銷緩刑予以數(shù)罪并罰。最終,一審法院判判王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撤銷之前的刑事判決中的緩刑,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王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他認為,自己因在工作和生活中受到同事排擠,產(chǎn)生很深的矛盾,導致殺人,本案事出有因,而且他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
他的律師認為,王某沒有殺人的主觀意圖,應定為故意傷害罪;王某可能是精神病患者,申請對其做精神病鑒定。
但是,王某的父親證實,其子平時雖然性格較孤僻、不愛說話,但家族沒有精神病史。
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王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建議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上訴所提因其受到同事排擠產(chǎn)生矛盾導致殺人的理由,經(jīng)查,王某同事魏某等人證實,死者張某和王某并無矛盾,也無證據(jù)證實案發(fā)前有同事欺負、排擠王某的事實存在,不予支持該上訴理由。
關于王某所提其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的理由,經(jīng)查,王某到案后對其所犯罪行供認不諱,亦有悔意,但王某捅刺張金勝要害部位數(shù)刀致其死亡,又傷及他人,后抗拒抓捕致特警隊員重傷,犯罪情節(jié)惡劣、犯罪后果嚴重,雖認罪悔罪亦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
關于對王某做精神病司法鑒定的辯護意見,案發(fā)時現(xiàn)場監(jiān)控錄像顯示,王某事先準備作案工具刀子,在趁張某毫無防備之時,持刀捅刺張某要害部位數(shù)刀,張某后退倒地后,王某追上再次對其捅刺,并威脅上前勸阻的其他人,無精神病人特征。
王某在偵查階段和庭審中的供述,思路清楚,表達自然,對其作案動機、經(jīng)過等情節(jié)敘述完整且前后一致,無異常行為,王某沒有提交合法有效的證據(jù)證實王某家族成員患有精神病的病史,或精神病的就醫(yī)記錄,其精神病鑒定申請不符合相關規(guī)定,法院不予采納。
現(xiàn)場目擊證人和監(jiān)控錄像證實,王某殺人故意明顯,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法院不采納犯故意傷害罪的辯護意見。
王某持刀扎刺張某要害部位,又傷及他人,導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二人輕傷,王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他的犯罪情節(jié)和犯罪后果都特別嚴重,且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主觀惡性大,人身危險性高,依法應予懲處。
2017年10月26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原判。
來源:法制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