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李先生在斑馬線處禮讓行人,反遭后面的奧迪車司機謾罵毆打,打人司機隨后逃逸。6月1日,北京時間“時間視頻”給予關注,引發(fā)公安部官微、石家莊市公安局長重視。警方當日將行兇者緝拿歸案,并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將其刑拘。
7月12日,受害者李先生前往受害單位石家莊休門刑警中隊詢問案件進展,才知案子由刑事轉為行政,行兇者被拘留7日后早已釋放。
受害人:案件從刑事轉為行政
“案發(fā)時,石家莊公安局的領導又是批示,又是召開新聞發(fā)布會,整的聲勢那么大,可到頭來刑事案子都撤了,行兇者也早放了,為何不向社會及時通報下?”李先生說:“如果不是我到辦案單位詢問案件進展,根本不知道刑事案件被撤銷。”
李先生提供的法律文書顯示,案件經歷了《受案回執(zhí)》、《立案告知書》、《撤銷案件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程序而結案。
警方受案、立案,均以行兇者劉強涉嫌尋釁滋事。
6月8日,警方以“劉強不應追究刑事責任”而撤案,6月9日,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警方對其做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處罰。
河北三和時代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建軍說,《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作出撤銷案件決定后,應當在三日內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機關。
針對刑事案件撤銷后為何未及時通知受害人,休門刑警中隊霍警官說,程序上是從刑事案件轉到了行政案件,不能單純理解為撤銷案件,故不存在不及時告知一說。
警方:檢察機關未批準逮捕
李先生透露,事發(fā)至今將近兩個月,行兇者既沒向受害人當面道歉,也沒有賠償打砸受損車輛的損失,并沒有悔改之意。
“我遵守交通法規(guī)反而招來被打、車輛后視鏡被砸受損,行兇者至今連個道歉的話都沒有。”
如今,案件不知為何被撤銷,李先生稱“更難以接受”。石家莊休門刑警中隊霍警官說,撤銷刑事案件是因為檢察機關未批準逮捕。
“如今,行兇者的行為給我心里帶來很大恐懼陰影,夜里經常做惡夢被驚醒。”李先生表示,自己會繼續(xù)討說法。一是期望警方能就“刑事變行政”給一個公開解釋;二是,堅決要求行兇者公開道歉。
河北三和時代律師事務所李建軍認為,刑事、行政案件程序終結,受害人還可對行兇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此維護自己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