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多月前,從事危化品運輸的戰(zhàn)永革和同事申本強駕駛罐車途經昌樂時,被昌樂縣交通局以“介質不符”超許可運輸為由查扣,并被要求繳納罰款。在質疑罰款不合規(guī)并打橫幅抗議后,昌樂交通局將案件移交公安部門,最終包括司機押運員在內的5人以“危險駕駛罪”被刑拘。而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相似情況的一位東營貨車司機,因“態(tài)度好,不找事”,繳納3萬元罰款了事。
戰(zhàn)永革駕駛的曾被昌樂交通局扣押的罐車。中國青年網記者 宿希強 攝
從查扣到刑拘
今年3月10日,戰(zhàn)永革與同事申本強駕駛淄博隆鑫盛物流有限公司兩輛油罐車(分別為魯CF0858、魯CF0801)從臨淄駛向黃島,行至昌樂西環(huán)與309國道交界處時,被昌樂縣交通局查扣。
查扣的原因是,戰(zhàn)永革和申本強駕駛的罐車運輸的是甲基叔丁基醚,而隨車配發(fā)的道路運輸證(車輛營運證)注明的經營范圍為“危險貨物(3類)(丁醚)”。昌樂交通局方面認為,“介質不符”屬于超許可運輸,每輛車需要交納3萬元罰款。
“我們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均許可運輸3類危險貨物,以前我們也多次運輸甲基叔丁基醚,怎么就超許可運輸了?”戰(zhàn)永革和申本強對此非常費解。
為向昌樂交通局說明情況,罐體生產廠家、檢測機構專門出具了適裝甲基叔丁基醚的相關材料。3月17日,淄博市交通運輸管理處也專門開具了《關于隆鑫盛物流有限公司車輛道路運輸證的情況證明》,該證明指出,“依據2017年2月3日、15日罐體檢測機構所核準的運輸介質之日起,該車輛可以適裝相對應的運輸介質范圍:危險貨物(3類)(丁醚、甲基叔丁基醚)。”
淄博市交通運輸管理處關于隆鑫盛物流有限公司車輛道路運輸證的情況說明。中國青年網記者 宿希強 攝
但昌樂縣交通局對這些證明并未認可,隆鑫盛物流公司孫經理稱,昌樂交通局堅持罰款才能放車。“我們不服,為什么不該處罰卻要處罰我們?”
期間,戰(zhàn)永革和申本強等人曾在昌樂交通局拉橫幅討說法,未果。隆鑫盛物流公司孫經理先后去昌樂縣紀委、檢察院、公安局反映,也未獲回復。
因被扣押的罐車一直停在非危化品專用停車場,擔心出現安全問題,3月15日上午,隆鑫盛物流公司孫經理撥打了110報警,訴求是:“為了公共安全和我公司的合法權益,請貴局領導消除安全隱患,放行車輛,再行處理相關交通違法行為。”
但讓他沒想到的是,不久之后,形勢急轉直下。
當天出警的是城南派出所,帶回所里后,兩位司機和兩位押運員被刑拘,幾天之后調度員郭順也被持“拘傳證”的昌樂公安人員帶走。昌樂縣警方的拘留通知顯示,刑拘的原因是“危險駕駛罪”。
罰款優(yōu)先?
昌樂交通局辦公大樓。資料圖
戰(zhàn)永革和申本強等人想不到的是,幾天之后,他們已成為昌樂縣交通局口中的“反面教材”。
3月20日,東營的一位陳姓司機也在運輸危險貨物三類時被昌樂縣交通局查扣。查扣的原因類似,“介質不符,超許可運輸”,另外還被查出,押運員證是假證。
知名大貨車司機維權人士王金伍暗訪了這起案件的處理全過程,并全程錄下了視頻。視頻顯示,陳姓司機被昌樂縣交通局副局長趙緒濤告知,“介質不符屬于超范圍,(罰款)3萬;假證(罰款)2萬;3加2,5萬……” 陳姓司機一直苦苦央求“少罰點”。趙緒濤則開始“教育”這位陳姓司機,其中提到了戰(zhàn)永革和申本強案件,“淄博的兩輛車,證都是真的,就是由于駕駛超范圍的車,司機和押運員都被刑事拘留,你信不信?”
陳姓司機連忙表示“信”。趙緒濤則繼續(xù)教育:“……就像他們似的,還帶上律師帶上什么來忽悠我,還打橫幅……干工作嘛,還怕辦嗎,他能,弄住就是。”
當被問到“淄博兩個司機因為啥拘留的”,趙緒濤回答:“危險駕駛罪,超范圍就是危險駕駛罪。”
趙緒濤對陳姓司機強調:“你態(tài)度好,不找事,否則你也得進去,你看他們現在還在里面,很可怕吧?那就不是錢多錢少的問題了。”
最終,趙緒濤表態(tài),鑒于陳姓司機“態(tài)度很好,也比較老實,新車才買來,經驗不足……”只按“超范圍”罰款3萬元。但他又特意向陳姓司機強調,“出去這個門,光說超范圍,不要說假證的事,也別說假證沒罰,假證還在我手里,我手里有這個假證,隨時就能傳喚你,辦你,不服我再移交公安……”
東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交通法治與發(fā)展研究中心執(zhí)行副主任顧大松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對比昌樂交通局這兩起處罰案例,同樣情況不同處理的做法,顯然違反了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則,是“以罰代管”的思維且是“罰款優(yōu)先”,這悖離了法治精神與公正原則。
該不該罰
事實上,因運輸證“介質不符超范圍經營”被處罰,在業(yè)界,也是爭議的焦點。
東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顧大松就此指出,據《道路運輸條例》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guī)定》相關規(guī)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f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fā)車輛營運證(道路運輸證)”。
“道路運輸證為‘配發(fā)’,說明運輸證不是‘行政許可’。如果理解成行政許可的延伸,從立法的角度,它是需要確定的。所以,昌樂交通局的處罰,從現有的規(guī)定來講,我們認為是有問題的。從國際上來講,一車一介質也是不符合國際大趨勢的。”顧大松表示。
記者就此咨詢淄博市交通局運管處處長劉衛(wèi)東,劉不愿給出詳細解釋。記者致電山東省交通廳運管處,被告知咨詢貨運科,但一直無人接聽電話。
淄博罐車被查扣案例中,爭議的另一個焦點還在于,道路運輸證注明的經營范圍為“危險貨物(3類)(丁醚)”——到底只能允許罐車運輸丁醚,還是危險貨物(3類)都可以運輸?
在昌樂縣交通局看來,顯然只能運輸丁醚;而在司機們看來,甲基叔丁基醚與丁醚同屬危險貨物三類,均可運輸。 而這一標注方式本身就令人疑惑:《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guī)定》第十四條規(guī)定:《道路運輸證》經營范圍內注明允許運輸的危險貨物類別、項別或品名。據此,淄博交通局配發(fā)的道路運輸證上應注明“危險貨物(3類)”或“危險貨物(丁醚)”,緣何注明的是“危險貨物(3類)(丁醚)”?
淄博市交通局運管處處長劉衛(wèi)東稱,這是“按照山東省運管局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的。隨后記者撥打山東省交通廳運管局貨運科電話核實,但多次撥打無人接聽。
顧大松表示,從管理的角度來講,淄博交通局的做法是不太合適的,容易造成歧義,“這是執(zhí)法管理中的一個問題”。
讓人感覺無法理解的還在于,即便道路運輸證可以作為處罰依據,那在淄博市交通局運管處出具證明淄博罐車“適裝相甲基叔丁基醚”后,同為交通部門,昌樂交通局緣何不認可呢?
對上述相關情況,記者致電昌樂交通局副局長、監(jiān)察大隊大隊長趙緒濤核實,但中國青年網記者剛表明身份,他就以“信號不好”為由匆匆掛斷了電話。記者再次撥打,對方不再接聽。
不過,中國青年網記者注意到,在山東一家當地媒體刊發(fā)的文章中,趙緒濤稱,淄博被處罰的兩車均屬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執(zhí)法人員考慮可能存在危險駕駛行為,便移交公安部門處理。因構成刑事案件,交通運輸局并未對涉事車輛進行罰款處理。”
4月3日,淄博隆鑫盛物流公司從山東昌樂開回了被扣押的罐車。“我們接到昌樂交通局通知,為了消除安全隱患,要求必須把車提走。當初把車扣在非專用停車場的時候,怎么不考慮安全隱患?”負責人孫經理苦笑。
危險駕駛罪
戰(zhàn)永革和申本強們一直不理解的是,就因運輸證上的“介質不符”,他們就構成了危險駕駛罪?
對此,“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疑難刑事問題研究咨詢專家委員會”三位專家出具的《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認為,戰(zhàn)永革和申本強等人的行為“不構成危險駕駛罪”——
一是入罪“證據不足”,原因是不僅罐體生產廠家東莞市永強汽車制造有限公司的發(fā)函與罐體檢測機構的檢測報告能夠相互印證,淄博市交通局出具的情況證明,也確認罐車適裝甲基叔丁基醚。
二是司機們運輸涉案危險貨物的行為也未危及公共安全。“即便運輸的甲基叔丁基醚與適裝介質范圍不盡一致,因毒性、刺激性相差不大,同是醚類產品,危險貨物的性質品種符合大體相當的安全技術條件。”
《意見書》的結論是,“建議公安機關對本案依法作出撤銷案件的處理”。
對于專家出具的《意見書》,昌樂警方如何看待?記者就此采訪昌樂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教導員周保田,但周以“在外面有事”為由婉拒了記者采訪。
不過,在接受山東當地一家媒體的采訪中,周保田介紹,接到昌樂縣交通運輸局移送案件后,根據接受到的昌樂縣交通運輸局的相關證據,于當日立案偵查,后經民警偵查查明,4名運輸人員明知超越許可事項運送危險貨物,故意隱瞞事實,拒不供述車上所拉介質(甲基叔丁基醚)已超越許可,且統一口徑所拉的介質為“非標丁醚”。“為查明犯罪事實,昌樂縣公安局于2017年03月15日依法將張某、戰(zhàn)某某、畢某某、申某某四人以涉嫌危險駕駛罪刑事拘留。”
被刑拘7天后,戰(zhàn)永革和申本強等人取保候審。
來源:中國青年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