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理律師簡要說明了事發(fā)經過。
原代:2014年5月21日,死者在已經登機的情況下,突發(fā)疾病、舉止不當,被當時的機長強行帶下飛機。機場方面放任死者在機場內游蕩近四個小時,后張某墜亡。張某的父母認為,被告作為服務的一方,有義務對在其經營場所內的消費者提供安全保障的義務。存在一定的過錯。
原告方要求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共計27萬多元。死者的父親向法庭表示,今年5月21日,事發(fā)前后,兒媳只和他們老倆口見了一面,對事情經過講述簡單,葬禮都沒有參加,他們覺得如果機場有人干預,兒子可能就不會死。
原告:即便我兒子死的原因也好,跳的方式也好,是怎么造成的,作為我心里一直有疑慮,我兒子的死機場是有責任的。盡管不是什么很大的主要的責任。因為我兒子從飛機下來,到機場,我聽人說當時要用繩子綁他,已經發(fā)現(xiàn)他明顯精神失常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發(fā)現(xiàn)這個人精神不好,家屬、公安有責任把他送去治療,結果你們沒有。他整整在機場待了四個小時。
機場一方答辯認為,這名旅客自行從機場內部高空跳下,屬于自殺,跟機場沒有任何關系。
被代:事實是他的妻子在機場陪同他滯留4個小時,他的妻子才有權將他送至醫(yī)療機構進行診斷,如果象原告所說,我方將他送往醫(yī)療機構進行診斷,相當于是在苛求我們,因為我們無權決定他的自由。我們如果把他綁了或者怎樣,那恰恰是侵犯了他的權利。
法庭沒有當庭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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