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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新聞]原環(huán)保部華北督查中心督查三處處長李學智,被控在查處企業(yè)污染物排放中受賄231萬余元。西城法院一審認定其受賄36萬余元,判處有期徒刑12年。后檢方提出抗訴,李學智也上訴稱自己無罪。
記者今日獲悉,二中院終審認定李學智受賄金額為229萬元,撤銷一審判決,以犯受賄罪改判其有期徒刑14年。
一審 認定收受36萬余元財物 判刑12年
指控稱,李學智利用任環(huán)境督查的職務便利,在對河南新鄉(xiāng)新亞紙業(yè)公司現(xiàn)場核查中,從公司董事長宋某處收受或索要190萬元及價值3.4萬余元的三星手機5部。
另外,其還在河南安陽市及新鄉(xiāng)市進行污染物總量減排核查中,伙同妹夫劉某向當?shù)丨h(huán)保部門索要16萬余元;在對河南鶴壁市淇縣污水處理廠的核查中,以處罰整頓為借口,向當?shù)丨h(huán)保部門索要2萬元及茶具、紀念幣等,價值1.2萬余元。
此外,李學智在擔任環(huán)保部華北督查中心辦公室主任兼人事處處長期間,在對劉某考察調動時,從劉某處收受或索要現(xiàn)金18.6萬元。以上金額共計231萬余元。
西城法院審理后,未認定190萬元、5部手機及2萬元,認定李學智受賄36萬余元,判處有期徒刑12年。
宣判后,檢方抗訴,認為李學智受賄金額為231萬余元,建議二中院改判或發(fā)回重審。李學智則上訴,要求法院宣告自己無罪。
二審 控辯爭論 未認定的190余萬是何性質
二審開庭,控辯雙方就190余萬元是受賄還是借款激烈辯論。
檢方指控,李學智收受的最大一筆款物,來自河南新鄉(xiāng)新亞紙業(yè)董事長宋某。因一審未予認定,檢方讓宋某出庭作證。
宋某稱,2011年1月13日,李學智帶隊前來檢查,稱其企業(yè)偷排全國罕見。宋某說,自己的企業(yè)并沒偷排,感覺被敲詐。后李學智要求其單獨去賓館見面,他理解為對方“想搞見不得人的交易”。
李學智稱,檢查發(fā)現(xiàn)新亞紙業(yè)存在污染嚴重、危險廢物與普通垃圾堆在一起等三大問題;否認找宋某要過錢,并稱是宋某一直追著要見面,讓他高抬貴手,他則一直稱核查結果已上報領導,無法幫忙。
李學智還說,收錢是在極其被動的情況下完成的,也曾想退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