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范圍:館陶縣城區(qū)內住宅小區(qū)、城市建筑外墻、城市公共設施(燈桿、樹木、便道、電桿、配電箱、公共衛(wèi)生間外墻等)噴涂、張貼、懸掛、涂寫、刻畫等違法廣告和街頭散發(fā)小廣告上的聯(lián)系電話進行語音告知后,拒不消除影響、接受處罰的,將對該廣告預留電話進行鎖定后不間斷追呼,督促其及時改正違法行為。
對鎖定電話(追呼)后拒不改正的,將依據(jù)邯鄲市公安局《關于進一步大力整治交通停車秩序和違規(guī)小廣告工作29條措施》,移交公安機關進行嚴厲打擊。
邯鄲市公安局《關于進一步大力整治交通停車秩序和違規(guī)小廣告工作29條措施》中關于對違規(guī)小廣告行為進行打擊的法律解釋:
1、對阻礙執(zhí)法、暴力抗法及阻撓、辱罵、毆打清理小廣告人員的違法人員,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處理,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在城區(qū)道路上非法攔截過往車輛,向乘駕人員散發(fā)或者通過車窗向車內投放小廣告,影響車輛正常行駛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以“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認定處罰,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3、因張貼、噴涂小廣告、傳單損毀了公私財物的,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處理,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4、張貼、噴涂、散發(fā)小廣告內容涉毒、涉黃、涉賭、私刻公章、偽造證件、非法行醫(yī)、收售藥品、宣傳暴恐、非法票據(jù)、非法集資、涉槍涉爆等內容的,責令清除,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從嚴從快依法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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